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8月11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依据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与现行增值税制度保持衔接,并结合实际运行情况和征管需求,明确了具体条款,内容涵盖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附则等六章,共计五十七条。
(一)总则部分对增值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等税制基本要素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首先,明确了应税交易中所指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的具体界定(第二条)。其次,对纳税人中的单位与个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进行了说明(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再次,界定了服务和无形资产在境内被消费的情形(第四条)。最后,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分别注明销售额和相应的增值税税额(第五条)。
(二)税率方面,对增值税法中规定的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的相关范围进行进一步明确,并对涉及多种税率和征收率情况下的适用规则作出具体说明。首先,明确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以及跨境销售的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第八条、第九条)。其次,对一项应税行为涉及多个税率或征收率时的适用规则进行细化解释(第十条)。
(三)增值税法对相关应纳税额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涵盖了进项税额的抵扣办法、抵扣规则以及不得抵扣的范围等内容。首先,明确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方式及可抵扣的凭证范围(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其次,针对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等情况,规定了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及销售额的扣减方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再次,对价外费用、核定销售额以及非正常损失项目等进行了具体说明(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此外,还明确指出贷款服务和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同时,对购进货物和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则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并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则进行了细化(第二十六条)。 这些条款的细化有助于增强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减少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的不确定性,也有助于税务部门更好地执行和监管。不过,在落实过程中,仍需关注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避免因规则过于刚性而影响市场活力。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进一步明确,是增值税立法中的重要一环。根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对免征增值税的具体项目作出了详细说明,有助于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同时,第三十四条要求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及征管措施等应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这有利于提升政策的公正性和公众的知情权。此外,第三十五条针对纳税人未单独核算优惠项目或通过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规范,旨在遏制违规享受政策的现象,维护税收秩序的公平与稳定。 这些措施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也强化了对税收政策执行的监管力度,有助于推动税收制度更加科学、规范和透明。
(五)征收管理方面,对《增值税法》中有关征收管理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细化。首先,明确了以承包、承租、挂靠等方式经营以及资管产品运营等特殊情形下的纳税人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其次,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时,应委托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境内代理人(第三十七条)。第三,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更具体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第四,明确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起始时间、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具体情况、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等预缴税款的情形(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对退(免)税的计算方式、退(免)税的申报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五条)。
(六)附则。明确了条例施行时间(第五十七条)。